【内容摘要】:
日前,财政部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国际原油价格的低位徘徊和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大幅下调将带动国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下调,因此,按目前燃油附加费标准静态测算,2009年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的收取金额将远远小于2008年,因此,2009年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营业税的减免金额也将远远小于2008年。
2003年非典期间,国家同时减免了航空公司2003年5-9月的营业税和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我们认为,为挽救我国风雨飘摇的航空运输业,国家有可能出台减免营业税和延长免征民航基础建设基金的时间等利好政策。
免征燃油附加费营业税影响有限,期待减免政策进一步出台.rar (68.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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