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2000年6月14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韶关市中国银行储蓄科科长,中行乐昌支行行长林伟雄挪用银行“小金库”账外经营造成2500多万元巨额资金损失的特大案件进行初审。
据该市检察院调查,1994年5月至12月时任中国银行韶关分行储蓄科科长的林伟雄,曾授意科员孔素贞从科里的“专柜吸存款”——账外存款中,累计提取300多万元现金到证券公司开户,并调用其中的280万元炒股,结果造成损失,为填平炒股损失后留下的债务,林伟雄又授意其弟林伟中,将炒股户头接过去,以其公司“贷款280万元”的假象来掩盖其动用公款炒股的事实。此后,至1998年案发,曾先后10次将数额由几十万至500万元的巨款由储蓄科的“账外存款”中借给其弟作法人代表的韶关市爱婴公司、富婴公司等单位。由于这些贷款都由储蓄科的“小金库”即专柜吸存款贷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没有实物抵押,结果导致这些贷款没有一笔收回本金,给中国银行造成2500多万元损失,因此,起诉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 上述7个案件的原因分析
上述7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己作案或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当中有金德琴这样的高级干部,也有金融机构的基层领导和一般行员。有的贪污、挪用、有的诈骗、侵吞、有的盗窃金库,作案手法都有一定代表性。近几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监管的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并未有效歇止,而且仍然十分猖狂。据2000年3月26日《广州日报》报道,被称为汕头市“反腐一号工程”的汕头市商业银行违规违法案件,查结和在查案件14宗,涉案金额12亿多元。郑伟峰、林闻周等5个基层领导被判处20年到6年,还有一批受到纪律处分。又据2000年8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白云区农村信用社付主任肖某挪用公款3824.27万元,被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挪用资金罪成立,被处有期徒刑6年。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犯案不止,而且涉案金额有扩大之势,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一把手”缺乏监督和制约。“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案中得到了证明。在国际上,商业银行基本上是股份制组织形式,合理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产权约束,使金融企业领导人的权力不易失去控制。目前我国的金融企业,大多数是直接的国有制或间接的国有制(名义上是股份制、实际上仍然是政府出资和国有企业出资为主),同国有工商企业一样内部人控制严重,而且权力过分集中在“一把手”上,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金德琴、熊学瑞、邓宝驹等犯案,并非短时间,而是长期得不到发现。他们共同点都是一手遮天,为所欲为。表面上是他们的道德问题,实际上是体制造成的。后者也是金融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犯案累抓不止的根源。
(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上述各个案例都反映出犯案者之所以能够得逞都是由于金融企业存在管理上的诸多漏洞。在廖国仁盗窃金库案件中,廖对审讯人员说:“一切太顺利了,没想到这么容易得手。”在她用公款500万元掘下一个色情陷阱案件中,杨妮之所以得手,是因为信托投资公司未认真执行银行钱账分管原则和会计出纳分开的制度。杨妮既担任财务股长,又兼任会计和出纳职务,握有贷款审批、支票签发、银企对账权力。在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管理上,未实行支票、印章专人保管和使用制度。杨妮一个人掌握公司公章、财务股公章、财务专用章、公司经理章、出纳印鉴章和公司介绍信。在杨妮犯案期间,有一回公司发现杨妮私自贷给张永林一笔15万元的款,没有引起公司领导对她任何怀疑,只让她补办了委托贷款手续。在杨妮长达7个月的作案时间里,公司对有关贷款业务、银企对账等情况未进行过任何审核、检查、直到杨妮跑了多日后才发现问题。
(三)金融监督流于形式。金融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缺乏内部监督为内部人员犯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从上述各个案件看,一些金融企业的内部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在原中国银行蒲圻支行行长贪污挪用案例中,虽然该支行有内部监督的一整套制度,但实际上流于形式,熊学瑞的话可以超越一切制度。在杨妮贪污500万元案例中,该公司董事会自1993年以来,从未按公司章程进行业务监督检查。1995年5月,湖州市工商银行布置制度检查时,公司竟以杨妮编造的财务股自查报告为依据,改头换面,上报应付。外部金融监管不力则为金融企业领导人犯案提供了条件。当熊学瑞贪污挪用公款时,其所在的中国银行蒲圻支行被树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先进典型,并当作“蒲圻模式”在中国银行系统推广。当邓宝驹大肆侵吞公款时,其所在的沙井信用社被评为全国一类信用社。这说明外部金融监督很多也是流于形式,主管部门对下面的监督往往停留在听汇报、树典型的宣传造势上,真正扎扎实实的业务检查和技术层面的审核并未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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