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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集团治理机制构建与完善的对策性建议 1.集团治理目标的合理界定,从治理结构的建立走向治理机制的建立更为至关重要 伴随着商业银行集团的建立和发展,集团内部各成员无论处于集团何种层次和地位,都必然要建立自身的治理体系。为了实现良好的集团治理,这些相对独立的治理体系在设定自身治理目标的时候既要考虑到自身利益的合理保护,也要考虑到集团运行机制的协调与平衡,防止出现失衡的治理局面。而治理目标的设立与调整一般体现在公司章程里面,因此,必须在集团内部各成员的公司章程中对治理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并且确保整个集团治理体系中各个治理目标之间的平衡。 中国企业在进行公司治理活动之时往往偏重于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认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就是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中国银行界也未能脱离这一传统性的做法,即使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也未能幸免,该《指引》中强调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是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然而治理结构并不是公司治理的全部内容,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并不是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而是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终实现公司治理目标。所以可以说治理结构只是表象化的手段,而治理机制则是更为深入的本质。而且治理结构具有相当的静态特征,一经建立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其形态,而治理机制则超越治理结构的静态束缚,具有相当的动态性和权变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集团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应该侧重于决策机制、选拔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将公司治理的重心从治理结构引向治理机制。 2.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权力的合理配置及相应的内外部监控机制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尤其是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权力配置往往成为问题的多发地带,监管部门往往从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对集团治理进行硬性要求。然而上述三方面的分开并不能保证集团治理必然有效,在界定集团内部成员治理关系时,需要透过表面运行现象分析其内在权力分配、决策制度的内在机理,确保其权力配置不发生违规越位的现象,保证集团成员具有相当的决策独立性,而不受到集团其他公司的非正常影响。简单的说,在商业银行集团治理体系中,关于权力配置应该着重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集团公司不能超出合理的权限来干预股份公司的内部事务;另一方面,股份公司也不能过分强调独立性。在这两个层面的互动上,尤其要注意第一个方面,这常常成为集团治理出现漏洞乃至谬误的源泉。 与权力配置相对应的是监控机制的构建,包括集团外部监控机制、集团内部监控机制、单独法人内部监控机制等诸多不同层次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相应的对策性建议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强化监事会的职能,使其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真正做到维护出资人和广大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二是在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中加强审计委员会的建设,既要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也要增加审计委员会的监管功能,使其成为集团治理体系中规范权力配置、防范金融风险的核心机构之一。 3.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划分 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在集团治理中以完善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相互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商业银行的集团化建立时常借助于上市这一途径。因此,上市和非上市关联企业就需要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益界定。现实的经验表明,剥离出的不良资产和业务成为集团内部非上市公司,将优质资产包装上市成立股份公司,这样在银行集团内部就出现了多元化的关联企业。由于非上市公司为股份公司的成功上市作出了相应的牺牲,承担了集团内部较差的资产与业务,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非上市公司一定的补偿。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补偿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界定范围,必须严格防范借口合理补偿来侵害股份公司的利益,践踏中小股东的合理合法权益。如近期中海油遭到公司海外投资者和港交所的违规指控,正是因为发生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侵害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违背了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因此才导致集团治理失效的局面。 4.保护众多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制度保障 银行集团公司治理的复杂性使得股东、储户、贷款人、雇员、政府和社区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维护更具难度。往往集团中某一个企业的行为会有形或无形地伤害了另一个企业的某些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因此,迫切需要在集团治理体系中建立保护众多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制度保障。近期中国人寿涉嫌隐匿违规资金事件引发了海外股东的集体诉讼,这一案例为中国商业银行集团治理敲响了警钟,必须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国际国内上市运营的相关规则。 在构筑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时,一方面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尽管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近年来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还是验证了这一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维护公司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引导公司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客观性,对公司权力的配置与运用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集团治理中应该加强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财务与风险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的制度性建设,同时,主动加强利益相关者保障制度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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