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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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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商业银行基金业务监管所可能引发的监管;中突问题--以美国为例的分析 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一直对商业银行的大部分相关证券业务进行着严格的管制,其中对银行经营基金业务也是禁止的。此后一些商业银行的行为以及法院的判决使得银行的基金业务有所突破。美国商业银行的共同基金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还成立了专门的分支机构经营该业务。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商业银行几乎可以开展各种相关的基金业务。伴随着商业银行基金业务的发展,美国相关监管部门一直也未放松对其特别是银行经营的自营共同基金(proprietary mutual funds)的监管。 1.美国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的监管法律与监管机构。美国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共同基金业务受到了一系列联邦和州的相关银行和证券法律的监管,同时也受到相应的联邦和州监管机构的监管。除了众所周知的诸多银行监管法律外,适用于银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主要证券法律包括:《1940年投资公司法》及其附属法律;《1940年投资顾问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这些法律旨在通过完全揭示出有关购买基金的风险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在美国,因经营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同,相应的监管机构也不相同,财政部通货监理署(出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OCC)主要监管国民银行;美联储(the FederM Reserve System,FRS)监管美联储的会员银行,其中包括州会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lnsurance Corporation,FDIC)则监管所有参加保险的银行,其中包括非美联储会员的州银行;节俭机构监管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riftSupervision,OTS)则主要监管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对基金及其投资顾问进行监管,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主要检查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如募股说明书等,同时还对投资顾问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作为一个自律性监管机构对基金业务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的基金业务主要归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监管,因此商业银行在经营基金业务时可能面临着重复监管或监管过度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监管框架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销售基金的具体结构,而这种结构又决定了其是如何被监管的。例如,如果银行直接销售基金,则其要受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而非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然而在实际中的情况是,大多数银行选择通过联属机构销售基金,这样就要接受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监管。相关银行监管机构也发布了指导原则来监管通过联属机构销售基金的行为。这就有可能产生如下问题,即同一销售行为可能面临着不同的监管,银行与证券监管部门可能由此对银行的基金业务产生监管重复及引发监管冲突等问题。 2.多头监管可能引发监管的不一致性以及不同监管者之间的矛盾冲突等问题。多个监管者的监管水平、监管规则和管制力度等各不相同,容易使被监管者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引发监管的不一致性、交叉或重复监管等诸多问题,同时,银行监管机构与证券监管机构二者监管的出发角度不同,极容易产生矛盾。银行监管的初衷在于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而不是投资者的保护,后者是证券监管部门所关注的。具体来讲,美联储监管银行投资基金业务的目的在于:确定投资顾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水平是否达到了要求;评价投资顾问的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水准;考察投资顾问的投资实践水平;分析是否遵循了控股公司法等相关监管法律等。证券等监管部门更直接地注意监管银行参与投资基金的行为是否存在着利益冲突(尤其是银行在经营自营基金时),这种利益冲突会违反证券法,而且会有利于基金顾问(即银行),同时使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另外,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所颁布的一些监管准则与银行监管部门颁布的准则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同,例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对基金销售人员使用相关银行客户信息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而相关银行监管法规对此监管得不是很严格。 重复监管的一个严重的后果是会加重被监管者的负担。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会产生重复检查,导致被监管者的工作量增加,而且一项新业务的开展可能须经过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认可,加重被监管者监管的执行成本,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对被监管者来说,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间接监管成本”(indirect regulatory costs),因为被监管企业只需服从一套规则,因而大大降低其行政开支。同时,不同监管机构的重复检查会使得被检查者不知所措,因为指导原则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另外,多个监管机构还可能带来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的结果,一旦出现问题,各监管者间就会推卸责任,容易导致监管的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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