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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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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王君耀担心其余40多万元被继续冒领,遂于10月17日一次性取清余额,存折卡随即被集仕港邮政支局收回。之后,王君耀多次到当地邮政部门讨说法,邮政部门对他不明不白丢掉巨款表示同情,也表示邮政局对此事已引起高度重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邮政部门表示,这是起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介入后,没有破案或明白事件的详细经过之前,邮政部门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只能请王君耀耐心等待。 1999年12月22日,王君耀以“原被告之间已成立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依法有保证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但被告未能忠实履行这一义务,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事后又以种种理由推御责任,其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由,把诉状全递到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把宁波市邮政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10万元,退还手续费50元,支付银行周期存款利息。但当地法院认为该案件有其奇特性,故拒绝立案。从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尽管浙江省邮政局,当地邮政局等部门多次协调,但均没有给王君耀一个明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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