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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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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13日,金德琴赶在国家正式下发同意借钱的文件之前,就来到中国银行 港澳管理处,要求提取增资专款2亿港元。银行方面说,正式文件还没有来,你是不是再等一等。金便借口说,香港银行监理处要求增资,时间很紧迫。因为此前中国银行的领导参加了联席会议,知道会议已经形成了同意给嘉华银行增资的报告,所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2月17日暂付了2亿港元。这2亿港元是3000万美元贷款的一部分,余额在文件正式下发后一次付给。然而,案发后,金德琴却狡辩说在贷款文件正式下发前,我借出来的2亿港元,这是国家借给我个人的。言外之意是这2亿港元并不是3000万美元贷款的一部分。 1991年1月,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正式发文,并委托中国银行代表国家与中信公司签订3000万美元备用贷款协议。4月12日,金德琴代表中信公司,与中国银行在香港签订了3000万美元贷款协议。此3000万美元贷款由两部分组成:原已提取的2亿港元和443万多美元。金在办理国家批准借给中信公司3000万美元用于嘉华银行增资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他既是中信公司董事长,又是嘉华银行董事长的双重身份,大肆侵吞巨额公款。 1991年1月25日,嘉华银行董事会决定发行2亿港元从属债券。1月28日,金德琴用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提取的2亿港元增资专用款认购了嘉华银行发行的从属债券。2月28日,嘉华银行向股东发表了金德琴签署的董事会报告,说明了2亿港元从属债券系由中信公司认购。从国家借来的钱还债利息是年息4%,而从属债券的利益是年息10%,这样,这之间的年息有6%的差距,这笔钱应当是国家借款的收益,但金德琴首先从这儿开始作文章。4月12日,金德琴代表中信公司与嘉华银行达成协议,将购买从属债券的2亿港元本金按当时汇率转换为2566万多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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