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贸易社会网络的净贸易创造效应
许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国际贸易社会网络能够有效克服非正式贸易壁垒,并产生净贸易创造效应。目前存在着三种较为主流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在法律效力不强的环境下,社会网络可以通过建立一个“道德团体”(moral communiqr)来创造彼此间的信任,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A.Cohen(1969)在《非洲城市的习俗与政治》一书中以西非的豪撒族人为例对此进行了说明。A.Cohen在该书中描述的主要行为人是居住在尼日利亚伊巴丹市(即豪撒族交易的主要场所)的地主经纪人,他们代表定居在海外的交易商,雇用代理人来买卖各种商品。这样,便有两种网络关系涵盖其中:一方面,地主经纪人和海外交易商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被限定在一个事实框架之内,即他们都归属于伊巴丹市豪撒族头领的领导之下,并且按照传统理念似房产的形式积聚财富。因此,正如A.Cohen所述,“一个地主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出售房产,带着从交易商那里盗用来的钱财离开这个团体。同时,头领会在必要时对深陷困境的地主施加巨大压力,要求他们出售自己的房产,以对交易商偿付金融债务。”另一方面,地主经纪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并非一种阶层关系,而是一种网络关系,二者之间既没有争端解决的约束手段,也没有严格的阶层划分标准。“在地主与代理人之间的家族网络中,地主被视为中心。”因而,也有一种不可逃脱的道德约束在里面。显然,以“道德团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充满信任的社会网络,在促进豪撒族同海外交易商的贸易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第二种解释是,所有商人(参与者)对离经叛道代理人的合作惩罚机制可以替代信任。从规范意义上讲,在重复博弈均衡中,参与合作的每一个人的策略就是永远拒绝与曾经欺骗任一成员的代理人打交道。正如M.Weidenbaum和S.Hughes(1996)对海外华人网络所描述的那样,“如果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违反协议,那么他就会被列入黑名单。这要比起诉糟糕得多,因为整个华人网络都会避免与该违约方做生意。”无独有偶,A.Greif(1989)研究了18世纪地中海一带、位于北非地区的马格里布交易商,发现这些交易商是由中产阶级组成的群体,与上述A.Cohen的阐释不同,他们同时扮演交易商和代理商双重角色。大量证据表明,这一群体既存在通过合作网络对有关代理人以往行为的信息传播,也存在对于欺骗者的合作惩罚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第一种解释的道德团体,还是第二种解释的合作惩罚机制,二者之间对于消除欺骗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不相悖,因而可以共生共存,这已被A.Cohen(1969)所述的融二者于一身的“公开曝光”(public scandalizing)机制所证明。
第三种解释是,在垄断竞争市场中,对于差别产品(较之同质产品)来说,以产品相似、共同语言和殖民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社会网络在提供价格信息、匹配国际间的卖方和买方方面显得更为重要(Rauch,1996)。从微观角度看,大多数制造业产品作为差别产品,在特性和质量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这就使得价格信息相对缺乏,形成了不完全信息结构,从而阻碍国际间的买方与卖方顺利完成匹配。为了克服这一复杂化难题,制造业厂商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寻找国外合适的买方,而因为投入资金所导致的成本劣势只能通过拥有大批客户、产生规模经济来抵消。J.E,Rauch(1996)相信,这种规模经济效益就是理解日本综合商社成功之道、理解社会网络有效性的第一步。这是因为,日本综合商社可以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设计产品,寻找产品出口渠道,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信息结合点。从宏观角度看,J.E.Rauch(1996)通过借助引力模型(gravity model),选取13个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推断,结果之一便是发现移民对于国际贸易最重要的影响便是建立了商业中的社会关系网络,说明了“社会资本”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J.E.Rauch和V.Trindade(2002)还运用双边贸易的引力模型来专门检验华人网络的效果,结果发现,一方面,非正式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相当巨大;另一方面,与同质产品相比,华人网络对于差别产品的双边贸易更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据他们估计,在东南亚华人占有较大比例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差别产品双边贸易中,华人网络几乎增加了双边贸易的60%,其网络有效性可见一斑。
显然,如果第一、二种解释旨在说明社会网络在克服国际贸易合同执行不力这一非正式壁垒方面作用的话,那么第三种解释则有效地说明了社会网络有助于克服贸易机会信息不充分的壁垒。
尽管如此,对以上观点亦有持反对意见者,其主要依据是:其一,社会网络本身就构成了非正式贸易壁垒,即网络成员通过进行串谋,通过限制外国竞争,增加了其垄断性的市场势力。其二,M.Endoh(2002)对J.E.Rauch的解释提出了异议,他认为,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社会网络确实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价格信息效应和替代效应,但是相关行业的数据回归结果表明,国际贸易社会网络的有效性并非取决于产品的差别,而是在于产业或行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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